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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诸城市电力大众木器有限公司、诸城市兴旺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诸城市电力大众木器有限公司,诸城市兴旺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706号原告王小龙。委托代理人孙宝俊,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市电力大众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伟。被告诸城市兴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凌,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小龙与被告诸城市电力大众木器有限公司、诸城市兴旺家居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