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强云与高洪志、王仁林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云,高洪志,王仁林,常献刚,王茂会,姜文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1-2号原告陈强云。被告高洪志。被告王仁林。被告常献刚。被告王茂会。被告姜文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王仁林所有的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王仁林已交纳保证金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仁林所有的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