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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邱平、郭艳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邱平,郭艳红,林淑平,龙岩凯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578-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代表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萃春,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顺鹏,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平,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艳红,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淑平,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厦鑫碧水庄园)82幢1号别墅。被告龙岩凯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宝泰德兴装饰城。法定代表人林淑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邱平、郭艳红、林淑平、龙岩凯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淑平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淑平所有的坐落于龙岩中城街道西街宝泰装饰材料城A幢101-1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坐落于龙岩西城西安北路天龙富贵城D幢114号和D幢207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坐落于龙岩西城西安西安北路天龙大厦1002和20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新字第××号)。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