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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美意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杨文杰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意宝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杨文杰,杨雪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2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意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秦伟强。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杨文杰。被告杨雪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意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杨文杰、杨雪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照光、赖胜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1755453.78元;2、判令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延付款利息33646元(计算公式1755453.78元×5‰月息÷30天×115天=33646元);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被告应按约定2%月息向原告支付拖延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杨文杰、杨雪红对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商事登记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打印件、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各二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杨文杰、杨雪红是夫妻关系。2.对账单、担保书各一份,支票、进账单、广州区域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各二份,证明截止2015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827361.88元;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对账,被告杨文杰确认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755453.78元,被告杨文杰以个人名义担保向原告立据承诺,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逾期按照2%月息支付滞纳金,被告杨文杰以个人财产为该还款计划提供担保;被告曾于2015年2月5日和2015年3月13日交付两份支票给原告,但均因账户余额不足退票。3.网页打印件若干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立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5年5月3日,被告杨文杰通过微信平台向外发布消息宣布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状态,次日,各大媒体报道被告宣布破产重组的消息;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因拖欠10873022元工资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财产。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制真皮加工承揽交易;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827361.88元;之后,被告公司开具支票支付货款,但均因账户余额不足退票;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对账,被告杨文杰确认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755453.78元,被告杨文杰以个人名义担保向原告立据承诺,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逾期按照2%月息支付滞纳金;2015年5月3日,被告杨文杰通过微信平台向外发布消息宣布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状态,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因拖欠10873022元工资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财产;被告方没有按时履行清偿货款义务,原告以被告丧失自动履行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杨文杰、杨雪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杨文杰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杨文杰在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担保人”栏签名,应当明悉当中“担保人”身份的法律含义。该条款已明确了担保责任,属于明确的保证条款。被告杨文杰在签名时,应当了解并清楚该保证责任的约定。同时,被告杨文杰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亦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杨文杰在欠条上的签名,是以担保人身份的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杨文杰应当对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杨文杰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杰、杨雪红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文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为其个人所负债务以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告杨雪红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意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5453.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2%月息计算);二、被告杨文杰、杨雪红对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01.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意宝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杨文杰、杨雪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兴人民陪审员  赖胜荣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琨刚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