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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洪练与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练,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866号原告陈洪练。被告王怀海。被告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新华路南段路西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原告陈洪练与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洪练诉称,2012年2月5日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用于成武县玖德工业园钢结构建设,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原告以现金形式将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洪练借款650000元,被告王怀海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被告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加盖该单位印章,并注明“此款用于玖德工业园钢结构建设”,借条中显示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未注明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予以证明,亦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洪练借款65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对原告诉请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洪练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自2012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4070元由被告王怀海、巨野县盈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海军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