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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安平与被执行人常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安平,常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车安平,男,生于1977年9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军民,男,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安平与被执行人常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车安平与被执行人常军民的债权债务虽然发生在勉县,但该常早已回到河北省唐山市,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辖区,在勉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9日,本院以(2015)勉执字第00208号委托执行函将本案委托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