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昌勇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昌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勇,曾用名陶纪军,农民。200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昌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峨边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昌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昌举、傅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叶昌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叶昌勇谎称自己叫“陶纪军”,在四川仁寿县与被害人吉某甲认识,利用姓名为“陶纪军”的假身份证(号码为51012219850516831X),并虚构自己老家在上海,父母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双亡,自己在做物流和土建生意等虚假事实,骗取吉某甲信任后与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叶昌勇采取欺骗、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吉某甲及他人现金人民币51.5万元,其中: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叶昌勇以投资峨边宾馆生意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吉某甲人民币13万元。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叶昌勇以投资物流公司为由,与吉某甲一起用吉某甲在峨边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17-1号购房合同作抵押,从杨某甲处获款17万元。后该17万元被告人叶昌勇全部拿走。2013年9月25日吉某甲与贝某甲之妻万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峨边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17-1号住房以人民币44万元价格卖给万某甲,后被告人叶昌勇以与吉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为由,要求将房款支付给自己,骗取被害人贝某甲人民币8万元。2013年10月,被告人叶昌勇以帮忙投资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克惹某某现金3.5万元。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昌勇谎称自己在峨边东风新城有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万元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冉拉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原审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款合同,收条,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存取款记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井某甲、冉拉某甲、尼里某某、舒某甲、万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克惹某某、吉某乙、吉某甲、杨某甲、贝某甲、冉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昌勇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叶昌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五名被害人现金共计5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叶昌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昌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昌勇犯罪所得人民币5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勇上诉称:1.对原审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应少约11万元。原判第一笔只骗了吉某丙9万多元,卡上只有11万多元,吉某丙在四月时取过三四万,自己只取过7.2万元现金;吉某丙堂哥给了2万元现金;给吉某丙的弟弟6万元彩礼是吉某甲喊自己留的,自己给了6万元现金给吉某丙的弟弟。原判第三笔只骗了贝某乙7万元,不是8万元,因在西昌返了1万多元给贝某乙。2.没有诈骗吉某丙的故意,自己还在对方家里花了二三十万。3.对办案单位的调查取证有异议,不符合事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在案证据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能相互印证,关于数额的认定一审已经就低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勇谎称自己叫“陶纪军”,在四川仁寿县与被害人吉某丙认识,利用姓名为“陶纪军”的假身份证(号码为51012219850516831X),并虚构自己老家在上海,父母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双亡,自己在做物流和土建生意等虚假事实,骗取吉某丙信任后与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叶昌勇采取欺骗、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吉某丙及他人现金人民币45.5万元,其中:2013年4月至6月,叶昌勇以投资峨边宾馆生意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吉某丙人民币7万元。2013年8月6日,叶昌勇以投资物流公司为由,与吉某丙一起用吉某丙在峨边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17-1号购房合同作抵押,从杨某乙处获款17万元。后该17万元被告人叶昌勇全部拿走。2013年9月25日吉某丙与贝某乙之妻万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峨边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17-1号住房以人民币44万元价格卖给万某乙,后叶昌勇以与吉某丙系男女朋友关系为由,要求将房款支付给自己,骗取被害人贝某乙人民币8万元。2013年10月,叶昌勇以帮忙投资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克惹巫林现金3.5万元。2013年10月16日,叶昌勇谎称自己在峨边东风新城有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万元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冉某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下列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20日,吉某丙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一名叫“陶纪军”的人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自己和堂哥、妹夫等人现金31.5万元。翌日,公安机关对吉某丙被诈骗案立案。2.归案经过载明,2013年11月20日,“陶纪军”电话联系吉某丙,向吉某丙借钱,吉某丙以让“陶纪军”来峨边拿钱等理由,将“陶纪军”调回峨边,23时许,“陶纪军”在峨边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讯问,“陶纪军”交代了犯罪事实。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叶昌勇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69)、“陶纪军”身份证一张(载明“陶纪军”,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双塘村5组)等物。4.借款合同、收条、承诺书、存取款记录证实,2013年8月6日借款人吉某丙、“陶纪军”与出借人杨某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某乙给付17万借款,吉某丙、“陶纪军”以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凤凰半岛一期二批次3单元17-1号的房屋为担保物,借款用于投资物流公司,借期自2013年8月6日至同年11月5日止,按月付息,每月6日前支付利息3400元。同日,该款转入吉某丙62×××19农行卡。5.房屋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9月25日吉某丙与万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吉某丙将其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2栋3单元17层1号住房一套以44万元出售给万某乙。该房属吉某丙新购房,目前房屋相关证据(房产证、土地证)在申请办理中,待吉某丙拿到相关证件后一并转交给万某乙,付款方式为吉某丙将相关证件交给万某乙后两个月内付清房款(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存取款记录证实,叶昌勇、吉某丙、贝某乙、舒某乙及克惹巫林等人的手机号码及2012年2月2日到2013年11月28日之间的通话情况。农行账户为62×××19、62×××19(户主均为吉某丙)的存取款详情,其中:2013年4月30日,62×××19卡上有11万多,5月12日现支7000元,5月13日现支15000元,5月15日现支6万,5月19日现支2000元,5月23日现支4000元,5月28日现支1.6万,5月29日现支10100元,余额39余元,后无大笔交易,至2013年9月27日余额为199元;62×××19于2013年8月6日存入17万,后多次取款,至2013年11月12日余额为20余元。吉某丙邮政储蓄卡62×××72的存取款情况,其中,2013年5月13日现金开户1.8万元,同年9月21日余额8元;吉某丙邮政储蓄卡62×××69的存取款情况,其中,同年8月16日现金开户90281元,同年11月18日余额11元。2013年10月16日,冉拉燕子用62×××17农行卡转出10万元到“陶纪军”农行卡。“陶纪军”62×××11农行卡2013年6月21日余额为50余元,同年10月16日转存10万元,同年11月13日余额为93余元。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叶昌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证实,2007年6月6日叶昌勇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9月16日叶昌勇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9.证人井某乙体(吉以杨体)的证言证实,井某乙体系吉某丙堂哥。井某乙体听吉某丙说男朋友“陶纪军”是成都人,父母均在汶川开超市,地震中死了,在成都有一套房子,很有钱。井某乙体听“陶纪军”说在峨边买了一栋房子300多万准备装修做生意,后转卖赚了20多万。2013年8月,井某乙体哥哥吉以达尔说吉以达尔差吉某丙3万元,让井某乙体带3万元钱在大堡镇车站交给了“陶纪军”,后吉某丙和“陶纪军”一起离开。10.证人舒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陶纪军”到舒某乙公司咨询房子抵押贷款的事,“陶纪军”说是成都人,女友是美姑人。舒某乙说抵押贷款不跨市州,故不能贷款。几天后“陶纪军”带了吉某丙的购房合同来说和朋友急用钱。舒某乙就说二人未结婚。“陶纪军”就说和女朋友吉某丙办了结婚酒席,但未办理结婚证。舒某乙就相信了,认为没有风险,并把杨某乙介绍给“陶纪军”认识办理房子抵押贷款。后“陶纪军”、吉某丙、杨某乙就去公证处公证。舒某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陶纪军”系叶昌勇。11.证人冉拉燕子、尼里军光的证言证实,冉拉燕子、尼里军光系夫妻关系,冉拉燕子系冉某之妹。2013年7、8月,冉拉燕子、尼里军光见到吉某丙(小名小红)和其男朋友“陶纪军”,大家就一起耍。“陶纪军”打牌很大,感觉“陶纪军”很有钱,“陶纪军”说在上海的房子值几千万,在成都有一套房。同年10月16日,“陶纪军”对冉拉燕子说“陶纪军”在峨边东风新城有一套清水房,说冉拉燕子人比较对,心好,想卖房给冉拉燕子只要20万,先交10万定金就行,还嘱咐冉拉燕子不要告诉其女朋友,怕吉某丙不同意卖。冉拉燕子觉得划算,姐姐想换房,就给冉某说了,冉某同意后,冉拉燕子就用农行卡转了10万到“陶纪军”62×××17的农行卡上。后就联系不上“陶纪军”了。12.被害人吉某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吉某丙在仁寿认识叶昌勇,对方自称“陶纪军”,上海人,户口很早就迁到了成都,父母在汶川开超市,地震中双亡,自己在成都开过物流公司,在内江包过工地,但工程款还没有拿,在眉山洪雅有一套100多万的房子,加上内江工地款,有200多万的资产,现在不想这么累,准备在峨边开宾馆,希望与吉某丙耍朋友。吉某丙认为对方经济条件好,人比较优秀,就同意了,并于3月正式交往。“陶纪军”称想见吉某丙父母,并拿了一张身份证出来,吉某丙不识字,见身份证上有照片,就信了。平时“陶纪军”对吉某丙好,还说要娶吉某丙,吉某丙就说按彝族习惯娶自己要出彩礼钱。“陶纪军”说“彩礼钱我是不给的,出钱娶老婆就没有面子了,你弟弟娶老婆的彩礼钱我来出就是了,你们家经济困难我帮助就是了”。吉某丙一直身体不好,“陶纪军”还说带吉某丙去上海治疗,上海医疗条件好。这样吉某丙就将对方带回峨边见亲人,吉某丙还告知“陶纪军”说堂哥吉以达尔(现出车祸去世)欠自己3万元。2013年4月初,“陶纪军”说峨边的宾馆马上动工,还差十几万,叫吉某丙找吉以达尔还钱用于宾馆。后“陶纪军”、吉某丙一起去大堡车站,堂哥弟弟吉以杨体拿了3万现金给“陶纪军”,钱未经吉某丙的手。同年8月初,“陶纪军”说峨边宾馆要动工,差点钱,向吉某丙借钱,说内江的工程款下来就还。吉某丙同意,还提醒叶昌勇卡里钱不要取完,取完的话弟弟结婚就没有钱了。“陶纪军”说不会取完,弟弟结婚的6万元和“陶纪军”与自己的生活费4万元都会留着。后“陶纪军”就拿着吉某丙的农行卡(62×××19)去取钱去了。回来后还说弟弟结婚的钱和二人生活费都留着。这张卡在“陶纪军”取钱之前有11万多,之后卡一直放在“陶纪军”处。9月19日,吉某丙在“陶纪军”挎包里找到这张卡,发现只有60元,就问“陶纪军”怎么取完了,弟弟马上要结婚了,如果拿不出6万元彩礼钱,父母会很没有面子。“陶纪军”说结婚时想得到办法,到时去拿工程款。结果卡里取的钱没有还吉某丙,因之前“陶纪军”答应过吉某丙和父母娶自己时不给彩礼钱,但弟弟娶妻的6万元彩礼钱“陶纪军”给,9月25日即弟弟结婚的前一天“陶纪军”把6万元钱拿给了吉某丙父母。同年8月5日,“陶纪军”说宾馆马上要动工,装修款差十几万,想拿吉某丙东风新城的房子去贷款来付宾馆装修款,内江工程款拿到后马上还贷款,十几天就能把贷款还完,最多贷两月。吉某丙觉得应支持未来的老公做生意,就把购房合同(因房产证尚未办下来)给了“陶纪军”。因户主是吉某丙,办贷款要吉某丙签字,于是两人一起到乐山办理,签字时是吉某丙签的。贷款来的钱转到吉某丙农行卡上,但卡是“陶纪军”在保管。8月下旬,“陶纪军”说的宾馆处一直未动工,吉某丙就问“陶纪军”,“陶纪军”说宾馆转给了成都的一个朋友,但转让费还未拿到手。同年10月七八日,吉某丙听见“陶纪军”叫妹夫克惹巫林帮忙放水,让克惹巫林出三四万,3个月内还克惹巫林8万。后克惹巫林给了3.5万给“陶纪军”,至今未还。同年11月彝族年后,吉某丙去看东风新城房子的装修情况,才得知房子被“陶纪军”卖给贝某乙了。因房子抵押后,“陶纪军”叫吉某丙把该房子卖了,“陶纪军”在乐山给自己买套房。后“陶纪军”、吉某丙、贝某乙一起谈卖房子,约定44万,因房子是吉某丙买的,吉某丙就给二人说卖房款都给吉某丙,贝某乙同意。“陶纪军”、贝某乙喊自己签过字,“陶纪军”说现在不是卖房,签字的内容只是确定把房子卖给贝某乙。当时钱未付,贝某乙说没有钱,等有钱再一次性付钱卖,订金也未交。但现在贝某乙说给了“陶纪军”10万订金。同年11月6日吉某丙就联系不上“陶纪军”了,11月8日,贷款方给吉某丙打来电话说联系不上自己老公“陶纪军”,还钱的时间到了。这样吉某丙才晓得不是在银行抵押贷款,而是借的高利贷,自己被骗了。11月19日,“陶纪军”打来电话,吉某丙为将对方骗回峨边送到公安机关,就说自己报了案,喊“陶纪军”回来拿钱顺便把案销了。20日,吉某丙联系好“陶纪军”回峨边农业银行处拿钱,并通知了公安机关,后“陶纪军”被公安带回派出所。公安核实了“陶纪军”身份后,才知道叫叶昌勇。被骗的钱“陶纪军”用于打牌输了。因自己不识字,交往后,自己办的两张农行卡和身份证都给了“陶纪军”,11万农行卡何时如何取的吉某丙不清楚。5月,“陶纪军”以吉某丙名字开过一张邮政卡。吉某丙不清楚“陶纪军”在眉山承包沙石场和在雅安承包林场的事情。现该房子产权属于自己,以前公安发还给自己的装修票据、收条等是因为当时和叶昌勇耍朋友,对方欺骗自己说要结婚,所以都放在叶昌勇处,叶昌勇没有给家人还过账和给过钱。吉某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男朋友“陶纪军”系叶昌勇。1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杨某乙的朋友舒某乙说“陶纪军”和其女友吉某丙开的物流公司需用钱,想用房抵押借17万元。杨某乙同意,并于2013年8月6日与“陶纪军”、吉某丙签了借款合同,当时“陶纪军”、吉某丙都带了身份证来,还带了一张购房合同,房子在峨边东风新城。当天杨某乙转了17万到吉某丙62×××19的农行卡上。后对方只还了两个月利息,本金还没还。杨某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与吉某丙一起来借钱、自称“陶纪军”的男子系叶昌勇。14.被害人贝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贝某乙通过吉某丙堂哥认识吉某丙男朋友,该男子自称“陶纪军”,老家是上海人,现住成都。吉某丙说“陶纪军”在成都有两套房。“陶纪军”出手很大方,感觉很有钱。之后,“陶纪军”对贝某乙说自己在东风新城有两套房,见贝某乙房子旧,自己又不在峨边住,想卖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17楼给贝某乙,因在装修,只卖44万。贝某乙去售楼部打听出房子写的是吉某丙名字,就问“陶纪军”,“陶纪军”说钱是“陶纪军”出的,名字写的是吉某丙。贝某乙夫妻就相信了。9月25日签了购房合同,说好给“陶纪军”10万定金。是分三次拿的,第一次“陶纪军”向贝某乙借了7000元现金,第二次拿了1万现金,第三次拿了8万现金,最后这次是吉某丙和“陶纪军”一起在峨边东方红大街农村信用社门口,贝某乙拿给“陶纪军”的。贝某乙看见过“陶纪军”身份证,名字是“陶纪军”,照片是本人。贝某乙未与“陶纪军”合伙投资过雅安石棉李子坪林场,自己只开车送过“陶纪军”去雅安,对方说去跑林场的生意。贝某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吉某丙男朋友“陶纪军”系叶昌勇。15.被害人万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万某乙系贝某乙妻子。万某乙听贝某乙说“陶纪军”想卖房,二人就去看了峨边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7层1号的住房,觉得可以,就去售楼部问如何过户,才得知购房合同写的是吉某丙名字。贝某乙问“陶纪军”,“陶纪军”说是给女朋友吉某丙买的,钱是自己出的,名字写的是吉某丙。二人就相信了,谈成44万,“陶纪军”说先交10万定金,9月25日签的合同,当时“陶纪军”和吉某丙也来了,也签了字。10万订金是贝某乙拿给“陶纪军”的,具体怎么拿的不清楚,这些钱是贝某乙用自己的工资卡贷款抵押来的。“陶纪军”平时打牌很大,听说输赢几万。“陶纪军”说父母在汶川开超市,地震中去世,在上海有一套1000多万的老房子,成都有两套房。贝某乙没有钱用于林场投资,只是送过“陶纪军”去过雅安几次。万某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卖房的“陶纪军”系叶昌勇。16.被害人克惹巫林、吉某丁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克惹巫林、吉某丁系夫妻关系,吉某丁之姐吉某丙的男朋友自称“陶纪军”,吉某丙、“陶纪军”来自家玩,“陶纪军”说是上海人,在上海有一套房,至少值四五百万,在成都华阳有一套房,父母在汶川开超市,地震中均去世,国家补偿了50万元,家里只剩自己一人,至少有几百万。克惹巫林、吉某丁觉得“陶纪军”很有钱,吃饭买单时很大方。2013年10月,“陶纪军”给克惹巫林说见其家困难,想帮助投资挣钱,叫出5万,三个月内能赚二三万还是七八万。克惹巫林说没有那么多钱,后克惹巫林给了“陶纪军”现金3.5万。11月,克惹巫林打电话问“陶纪军”投资情况,“陶纪军”说忙,后一直未联系过,至今未退3.5万。克惹巫林、吉某丁分别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吉某丙的男朋友“陶纪军”系叶昌勇。17.被害人冉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冉某之妹冉拉燕子打电话说:“通过小红认识一男子,说在东风新城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卖20万,先付10万订金,比较划算,要不要?”还叫不要告诉别人,不然人家不愿意卖了。冉某答应买。当天冉拉燕子拿了以冉某丈夫阿左高加身份证开的一张农行卡,卡转卡付了对方10万。后就联系不上对方了。1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2、3月叶昌勇在仁寿县一卖淫店认识吉某丙,当时只想耍耍而已,为了不让吉某丙知道自己真实身份,隔了两三天叶昌勇在网上办了张假身份证,就以办的“陶纪军”假身份信息与吉某丙交往,说自己老家在上海,9岁跟着父母来到成都,父母在2008年地震中双亡,自己是做物流和土建生意的。之后就一直以“陶纪军”假身份信息与吉某丙和家人接触,在峨边认识的人也是以“陶纪军”假身份信息接触,叶昌勇后来也想娶吉某丙并告诉了吉某丙,但自己22岁结婚,有一个儿子,2003年离婚,没有勇气告诉吉某丙自己真实身份。同年4月,叶昌勇听吉某丙说其堂哥吉以达尔(现已去世)欠3万元,就喊吉某丙让其堂哥还钱,用于自己生意周转。吉某丙、叶昌勇都打过电话给吉以达尔,后二人去大堡车站拿的2万。这笔钱用于二人平时开销,没用于投资。同年8月初,叶昌勇对吉某丙说峨边宾馆要动工差点钱,喊借钱,等内江工程款下来后就还。吉某丙就拿了一张有10多万的农行卡(62×××19)给叶昌勇(自己算了里面共9万多),自己一共取了三次钱,分别是3000元、4万、3万,9月吉某丙拿走卡,当时卡上最多还剩四五千。这笔钱用于李子坪投资和平时开销。另称这7万用于平时日常开销,没用于做生意,最后查余额是2万多,二人一起取来用于平时日常开销。同年8月,叶昌勇承包沙场还需要二十几万,就用吉某丙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2栋3单元17楼1号的房子在乐山向杨某乙抵押借了17万,借期3个月,利息1万多。17万转在吉某丙邮政储蓄卡上给了叶昌勇。沙场承包因竞争方出价更高而失败。这笔钱用于李子坪投资二三万、6万给吉某丙弟弟结婚时的彩礼钱,4万用于吉某丙在眉山做手术打孩子,2万用于帮吉某丙的哥哥和弟弟还钱,1万用于吉某丙平时开销,剩下的用于自己平时开销。同年8月,叶昌勇对贝某乙说自己在东风新城有两套房子,想卖吉某丙在东风新城一期二批次3单元17楼的房子给贝某乙,当时在装修,只卖44万。9月签订合同只签了确定把房子卖给贝某乙,钱一分钱都没有拿,吉某丙签了字。后来贝某乙总共拿了8万元给叶昌勇,分三次,分别是9000元左右、4万元左右、3万元左右。这笔钱是拿来喊叶昌勇帮助合伙投资雅安石棉承包林场,钱用于跑关系去了,不是购房款。同年10月,叶昌勇看到克惹巫林家庭比较困难,想帮其挣点钱,就说帮助放水投资挣钱,出5万,亏本赔本金,反正是亲属,赚了是克惹巫林的。最后克惹巫林给了叶昌勇3.5万元,这笔钱叶昌勇拿去放水,没有还给克惹巫林。同年10月,在乐山和冉拉燕子耍时,叶昌勇说把自己在峨边东风新城的一套清水房卖给冉拉燕子,只要10万订金。冉拉燕子和叶昌勇一起到农行,冉拉燕子转了10万给叶昌勇。这笔钱用于了石棉林场投资。同年11月19日,叶昌勇打电话向吉某丙借钱,吉某丙同意借1万,后叶昌勇到峨边,在农行门口被公安抓了。并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吉某丙弟弟结婚自己赶了6万元彩礼,对吉某丙家人自己花了20多万,前后花了三四十万,包括装修东风新城的房子十多万。林场生意还未做成,是和贝某乙一起合伙,后来尼里军光中途参与进来,贝某乙拿了7万元给自己,后来贝某乙妻子怀孕拿回去2万,等于贝某乙只拿了5万给自己,尼里军光的妻子拿了10万给自己,这些钱都用于林场投资去了。峨边宾馆没开,只是把钱准备了。内江工程款六七十万是以朋友名义做的。公安扣押的两张卡,一张是自己以吉某丙名字办的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是吉某丙自己办的农行卡。19.光盘三张证实,叶昌勇被讯问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4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叶昌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叶昌勇对原判认定诈骗数额持异议,上诉提出在吉某丙卡上自己只取过7.2万现金,吉某丙在4月时取过钱。经查,2013年4月30日吉某丙农行卡62×××19上仍有11万多元,后经多次取款,至同年5月29日余额为39余元,后无大笔交易,至同年9月27日余额为199元。结合吉某丙陈述、叶昌勇供述和辩解,应认定吉某丙将该卡交给了叶昌勇使用,2013年5月卡上11万元均系叶昌勇取走的事实,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提出吉某丙堂哥给了2万元现金。经查,根据吉某丙陈述和井某乙体证言以及叶昌勇的供述和辩解,对该笔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该事实原判已作认定;提出给吉某丙的弟弟6万元彩礼是吉某丙喊自己留的,自己给了6万元现金给吉某丙的弟弟。经查,根据吉某丙陈述和叶昌勇的供述和辩解,叶昌勇在被害人发觉被骗前已支付吉某丙给其弟的6万元彩礼钱,该行为否定了叶昌勇对这部分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按叶昌勇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将6万元扣除,该上诉意见成立;提出在西昌返了1万元给贝某乙的上诉意见,因只有叶昌勇自己的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意见不能成立;提出没有诈骗吉某丙的故意,自己还在对方家里花了二三十万的意见。经查,叶昌勇虚构个人身份、家庭、经济实力、做生意等信息与被害人吉某丙交往并许诺结婚,骗取吉某丙现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无证据证实叶昌勇在吉某丙家花费二三十万,该意见不能成立;提出对办案单位的调查取证有异议,不符合事实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该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数额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对叶昌勇请求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峨边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昌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叶昌勇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5.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龙旭宏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