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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告陈淑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曾春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玲,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原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告陈淑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鸣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郑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