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兰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金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389号罪犯兰金华,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程公司成员,原住贵州省凯里市。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施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金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退缴非法所得37万元(已缴纳)。于2013年12月1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凯里监狱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兰金华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金华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