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郑永文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郑永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6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负责人王少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文,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大宫直街1号,身份证号44052419690112091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清了其名下卡号为5149583915981845的信用卡卡内所有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