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定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施某,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被告纳某某,男,藏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施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蒲 孟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扎西青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