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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定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施某,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被告纳某某,男,藏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施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蒲 孟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扎西青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