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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德发与贾春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发,贾春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陈德发,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4日。被告:贾春梅,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发诉被告贾春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德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发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