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程明珠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44号原告程明珠,女,35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珠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