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与史新旺、陈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史新旺,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行政村。负责人史志刚,村委会主任。被告史新旺,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陈兰,女,汉族,住扶沟县。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史新旺、陈兰申请撤诉,本院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史新旺在湾赵储蓄所的存款100000元(存单帐号:000002823267137190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杜东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风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