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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与史新旺、陈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史新旺,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行政村。负责人史志刚,村委会主任。被告史新旺,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陈兰,女,汉族,住扶沟县。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史新旺、陈兰申请撤诉,本院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史新旺在湾赵储蓄所的存款100000元(存单帐号:000002823267137190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杜东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风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