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5)524周得兵与被执行人烟台瑞帮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周得兵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烟台瑞帮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烟台瑞帮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伤赔偿款259136.16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提出的其曾获得被执行人为其参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同意被执行人在赔偿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被执行人将余款交至我院,我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2015)蓬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周得兵与被执行人烟台瑞帮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马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