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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毅与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毅,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毅,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树荣,天津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张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毅与被上诉人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毅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毅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树荣与被上诉人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孙毅。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