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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执民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桐执民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桐乡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桐证名内字第40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810020.1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桐执民字第139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