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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伯军、施荣德与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军,施荣德,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伯军。原告施荣德。被告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洪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强、黄山,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军、施荣德与被告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军、施荣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伯军、施荣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军、施荣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伯军、施荣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重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