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白奉莲与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奉莲,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79号原告:白奉莲。被告: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化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奉莲诉被告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奉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00元,由原告白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