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奇峰和姚成洪、陈清、黄元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奇峰,姚成洪,陈清,黄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郑奇峰,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成洪,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清,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元福,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郑奇峰和被执行人姚成洪、陈清、黄元福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姚成洪、陈清、黄元福至今未履行(2015)涵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成洪、陈清、黄元福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赛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