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光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远,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94号原告孙光远。委托代理人孙永恒,与原告孙光远系父子关系。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翟晓宾,区长。委托代理人杜建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慧,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孙光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光远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光远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