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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与被告李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当当网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当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当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当当网公司预交),由当当网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肖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