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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81号原告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高新区)广发隆平创业园1#2#孵化楼204房。法定代表人潘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凯来、张自国,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号。原告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沙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