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邓某乙、邓某丙与邓某甲、邓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丁,1957年6月20日。上诉人邓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上诉人邓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