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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易国建、易某某申请执行方小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国建,易某某,方小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易国建,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2007年7月20日生。法定代理人易国建,男,其余基本情况同前(系易某某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方小玉,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珈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27号易国建、易某某与方小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7577.4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世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