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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熊显正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熊显正,卓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35-36号,代表人彭黎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熊显正,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卓祖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被申请人熊显正、被申请人卓祖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熊显正、卓祖芳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熊显正、卓祖芳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熊显正、卓祖芳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256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曾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君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