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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晶与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董博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317号原告刘晶。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净岚,职务总经理。被告董净岚(曾用名董明斐)。被告董博文。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诉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曾用名董明斐)、董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4元,减半收取10402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费晓娥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人民陪审员  易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