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茂华与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茂华,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法定代表人:吴康,董事长。上诉人徐茂华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徐茂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上诉人徐茂华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茂华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茂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