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执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纪瑞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迎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杨家村呲风嘴屯77号。法定代表人姜福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3月12日以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二队小水库后侧集体土地2297平方米,改建一栋建筑面积470平方米,翻建一栋二层楼房建筑面积801平方米生产加工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位于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二队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297平方米退还给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民委员会;2、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上翻建的一栋面积为470平方米生产用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非法占地2297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贰万贰仟玖佰柒拾元(2297元)罚款。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上交县财政局指定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字(2015)005号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上翻建的一栋面积为470平方米生产用房,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即“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上翻建的一栋面积为470平方米生产用房,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该内容的执行由长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 福陪审员 王作喜陪审员 赵仁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起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