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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三联集团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重汽集团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结婚,2015年2月20日生育儿子周某。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数次对我大打出手,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20日生育男孩周某。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结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尽量保持家庭和睦,婚姻关系是完全可以维持的。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