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张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3执116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景国,李静,邹伟,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席景国,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广厦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广厦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申请执行人邹伟,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张店区市府东一街3号4-21号。被执行人杨刚,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广厦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席景国、李静、邹伟诉杨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15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