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道勇与张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勇,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勇。被执行人张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道勇与被执行人张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道勇赔偿款人民币373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向各大银行、房产登记中心、车管所、证券登记部门、工商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伟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