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慧琴与朱飞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慧琴,朱飞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739号原告:宁慧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东。被告:朱飞鸣。原告宁慧琴与被告朱飞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慧琴于2015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定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4年12月12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等。但被告仅支付了至2013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飞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慧琴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朱飞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