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范桂文、骆沛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石中心,行长。诉讼代理人邱东华,该行职员。诉讼代理人黄建强,该行职员。被申请人范桂文,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骆沛坚,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范桂文、骆沛坚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桂文、骆沛坚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桂文、骆沛坚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文涛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