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张红梅,俞建中,俞建新,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刘天保,刘秋红,刘建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姚家坝桥东。法定代表人祁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俞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胡其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颖文,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南举路84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红梅。被告俞建中。被告俞建新。被告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天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保。被告刘秋红。被告刘建大。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张红梅、俞建中、俞建新、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刘天保、刘秋红、刘建大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5元,由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人民陪审员  顾福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