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寿欢与谢光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欢,谢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刘寿欢,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谢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光辉立即履行案款11200元及利息,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光辉存款、收入11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