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韩某,女,住定州市。被告李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