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8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吴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吴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7477-7。负责人侯艳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建新,男。被告吴玭,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被告吴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