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铁中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赶强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赶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铁中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赶强。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彤,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荣兰,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左岭正街117号。法定代表人万文群,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桂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赶强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一案中,原告刘赶强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赶强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赶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赶强负担。审 判 长  白丽萍代理审判员  柳 青代理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