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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邢志红与武婧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红,武靖,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代县康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邢志红,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武靖,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闫俊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代县康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代县。法定代表人靳秀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武靖、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5700元、代县康恩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57000元,武靖、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对代县康恩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款5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2元,执行费878.0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62700元,案件受理费2502元,执行费878.03元及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