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国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89号罪犯王国强,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毕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杭下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国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强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