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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姜文杰与张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杰,张友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姜文杰,农民。被告:张友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杰与被告张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姜文杰承担。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