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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徐某某,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