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徐某某,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