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章祥、高永兵与高永兵、刘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祥,高永兵,刘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吴章祥,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永兵。被告:刘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祥与被告高永兵、刘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章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