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章祥、高永兵与高永兵、刘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祥,高永兵,刘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吴章祥,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永兵。被告:刘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祥与被告高永兵、刘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章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