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与朱松鹤,韩宝华,吕红英,赵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吕红英,朱松鹤,赵秀英,韩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号。负责人党丽萍,主任。被执行人吕红英,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址同韩宝华,证件号码610302197103162542。被执行人朱松鹤,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街**号*号楼**号,证件号码610302198310185119。被执行人赵秀英,女,汉族,1967年7月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号*栋*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6707042025。被执行人韩宝华,男,汉族,1962年1月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10号孔一区*栋*单元*楼*号,证件号码610302196201080079。本院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与朱松鹤,韩宝华,吕红英,赵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24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105号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