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邱连明诉被告蒲世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连明,蒲世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邱连明,男,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被告蒲世得,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28日。原告邱连明诉被告蒲世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邱连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蒲世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连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连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连明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