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文茂与苏福才、苏德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解封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茂,苏福才,苏德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678-1号原告:刘文茂。被告:苏福才。被告:苏德宽。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文茂与被告苏福才、苏德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67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苏福才、苏德宽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单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