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云龙被告郑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卢云龙,男。被告:郑立华,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的原告卢云龙被告郑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人民陪审员 马国静人民陪审员 梁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