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太容与青银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太容,青银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何太容,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被告青银滔,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太容与被告青银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太容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银滔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靳海红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太容撤回对被告青银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太容承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