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霍显宗、商玉梅与郝全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显宗,商玉梅,郝全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86号原告:霍显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刘桥一矿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商玉梅,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郝全心,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现住。委托代理人:李宗,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显宗、商玉梅与被告郝全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显宗、商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显宗、商玉梅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